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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师范大学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

历史数据 |来源:华南师范大学

发布单位:[外事处]

发布时间:[2014-07-23 10:32:15]

信息索引:[10574-0016-11-2011-00123-1]

发文文号:[]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信息类别:[信息公开_历史数据]

主题词:[因公 出国]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发展,按照“统一领导 、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宗旨:促进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 管理服务。
(二)归口部门:外事处是华南师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归口部门。
(三)适用范围(停留时间在半年之内):
1.教职工短期出国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合作研究、讲学、比赛及文艺演出等。
2.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短期因公赴香港、澳门参加学术会议、 访问考察、访学、参加竞赛及文艺演出等。
3.教职工短期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授课。
4.教职工、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因公赴台湾参加学术会议、访问考察、 参加竞赛、合作研究、短期讲学、学习等。

二、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组团人员要少而精,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 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二)同一部门的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 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四)在校学生因公临时出国,持因私护照。联系学校保卫处。
(五)我校人员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组团单位必须首先征求学校意见,由主管外事的校领导提出意见, 最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行文答复组团单位。

三、 报批办证程序(请浏览外事处网站)

四、外事纪律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应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学校声誉的事情。
(二) 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政治、军事、经济和科技秘密 ;凡是教学、科研、生产中有密级的资料,未经保密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带(寄)往国(境)外;维护学校的知识产权。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及经办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及时查处,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违规违纪的因公出国(境)人员,学校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四)持因公护照或因公通行证出访者,完成出访任务后,在一周内交回证照。若不及时交回证照而影响下一次出访,责任由出访人员承担。


本规定由学校外事处负责解释。
二0一一年一月五日